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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的认定标准

来源:互联网发布者:未知发布时间:2020-07-30

  司法工作人员在收集证据时,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该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予以排除,构成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下面小编介绍暴力取证罪的认定标准。

  一、暴力取证罪认定标准

  本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

  1、目的不同。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

  2、犯罪对象不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行为人方式有差异。刑讯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以暴力方式构成。暴力取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处罚。

  二、暴力取证罪立案标准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三、暴力取证罪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证人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证人使用有形力的一切方法,暴力的程度没有限定;暴力的对象是证人,但对这里的“证人”宜作广义理解,即包括被害人;逼取证人证言,是指强迫证人做出特定内容的证言(包括被害人陈述)。 根据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一般公民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4、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逼取证人证言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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