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能否成为贪污罪主体?
来源:互联网发布者:未知发布时间:2020-07-26
村支书能否成为贪污罪主体?一般村支书不能认定为贪污罪的主体,但是村支书在从事特定具有行政属性的事务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即可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详情请看下文。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此称之为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相对于这种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就出现了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规定大体分为四种情况: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认定。
所谓委派是指委派或派遣,即一个单位任命某人到另一单位担任一定职务。其形式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其有如下共同特点:①委派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②被委派的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没有限制。③被委派的单位是非国有单位(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④被委派的目的是为了到被委派单位从事管理性公务。⑤委派的手续法律未做统一的规定,但为了明确个人与国有单位是否存在委派关系,一般应当有书面文件证明。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
2003 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称《纪要》)指出:《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一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具体包括:①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②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③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④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所以,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而且从事的工作应当是被协助政府的份内之职,并非村委会自己的日常管理事务的时候才有可能构成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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