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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互联网发布者: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20-07-19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戚雪峰,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灵璧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住址:安徽省灵璧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克秀,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书标,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灵璧县人,大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住址:安徽省灵璧县。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车保睿,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顺理,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9〕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雪峰犯诈骗罪、王书标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雪峰、王书标及辩护人董军、梁克秀、车保睿、孙顺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份,为赚取钱财,戚雪峰谎称自己可以给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办理教师资格证,并可以在教育网查询到,并通过办证人向多人介绍。在得到办证人信任后,戚雪峰以每本4000元至55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所谓“办证费”,随后以每本600元左右的价格从王书标处购买伪造的教师资格证,王书标则向其上线购买伪造的教师资格证出售给戚雪峰。从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戚雪峰通过该方法共向王书标购买18本教师资格证,共骗取蔡某、何某2、储某、尹某等16人共计人民币76000元,王书标通过买卖18本上述伪造证件获利54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伪造的教师资格证、教育主管机关证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支付宝及微信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戚雪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76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书标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分别以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戚雪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戚雪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且积极退赃、退赔,建议对被告人戚雪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书标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王书标归案后能主动如实的供述罪行,属于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主观恶性小,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王书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戚雪峰在跑业务时遇到被告人王书标,通过聊天,戚雪峰了解到王书标有门路伪造教师资格证。2017年3月份,为赚取钱财,戚雪峰谎称自己可以给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办理教师资格证,宣称其办理的教师资格证真实可靠,可以在教育网查询到,并通过办证人向多人介绍。在得到办证人信任后,戚雪峰以每本4000元至55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所谓“办证费”,随后以每本600元左右的价格从王书标处购买伪造的教师资格证,王书标则向上线购买伪造的教师资格证出售给戚雪峰。从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戚雪峰通过该方法共向王书标购买18本教师资格证,共骗取蔡某(4500元)、何某2(4000元)、蒋某(4000元)、储某(4500元)、尹某(4500元)、王某(5000元)、陆某(5000元)、徐某(5000元)、李某(5000元)、陆某(5000元)、吴某(5000元)、吴某1(5000元)、马某(4500元)、余某(4500元)、高某(5500元)、蒋某(5000元)16人共计人民币76000元,王书标通过买卖18本上述伪造证件从戚雪峰处获利5400元。
2018年12月2日13时许,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合肥市庐阳区草塘小区梅梅黄焖鸡米饭店内将被告人戚雪峰抓获。2018年12月3日17时许,公安侦查人员在合肥市经开区将被告人王书标抓获,并同时扣押了两被告人的手机及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归案后,被告人戚雪峰、王书标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诈骗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期间,戚雪峰的亲属代其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70600元,并预缴罚金40000元;王书标的亲属代其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5400元,并预缴罚金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书标、戚雪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提起痕迹、物证登记表及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教师资格证、被害人蔡某、何某2、储某、尹某等人的陈述笔录、证人赵某的证言、昆山市教育局的证明、南京市教育局的证明、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的证明、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拘留证、逮捕证、本院结算票据及暂存款收据等证据与被告人戚雪峰、王书标的供述可相互印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雪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书标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两被告人均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戚雪峰、王书标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可从轻处罚;且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辩护人关于两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且系初犯等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戚雪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二、被告人王书标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对于被告人戚雪峰、王书标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76000元,发还被害人(详见退赔名单);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及笔记本电脑,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江
人民陪审员李长应
人民陪审员吴兰亭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钟丽
裁判附件
附1: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附2:退赔名单
1、蔡艳4500元
2、何海英4000元
3、蒋雪姣4000元
4、储宏4500元
5、尹虎英4500元
6、王碧秀5000元
7、陆志娟5000元
8、徐义雪5000元
9、李云50**元
10、陆梦樱5000元
11、吴怡兰5000元
12、吴芬5000元
13、马爱蕊4500元
14、余晔4500元
15、高丽华5500元
16、蒋富红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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