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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员涉嫌诈骗,梁克秀律师辩护终获缓刑
来源:安徽合肥刑事律师网发布者:未知发布时间:2020-03-26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子文,男,1992年7月1日出生,安徽省望江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尤武庆,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望斌,曾用名“罗望兵”,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安徽省望江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红云,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圣国,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凯祥,男,1992年8月9日出生,安徽省怀远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虎,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顺昌,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恒结,男,1991年8月2日出生,安徽省望江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晓亮,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操,男,1993年1月17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茆蓉,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陈,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安徽省岳西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张志强,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李娜,女,1987年1月1日出生,安徽省濉溪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梁克秀,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舒徐飞,男,1993年8月3日出生,安徽省望江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梁茂松,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佳,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安徽省桐城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罗振海,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仇荣庆,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文娟,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安徽省池州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郭靖,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玲,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刑诉[2017]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子文、罗望斌、唐凯祥、汪恒结、陈操、余陈、张李娜、舒徐飞、赵佳、王文娟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子文及其辩护人尤武庆、被告人罗望斌及其辩护人袁红云、郑圣国、被告人唐凯祥及其辩护人吴虎、李顺昌、被告人汪恒结及其辩护人陈晓亮、被告人陈操及其辩护人茆蓉、被告人余陈及其辩护人张志强、被告人张李娜及其辩护人梁克秀、被告人舒徐飞及其辩护人梁茂松、被告人赵佳及其辩护人仇荣庆、被告人王文娟及其辩护人郭靖等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陈子文、罗望斌从安徽财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籽公司)、安徽聚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赢公司)离职,二人经商议以被告人陈操的名义注册成立安徽天琪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琪公司)。同年4月18日,被告人罗望斌代表天琪公司与四川富垠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富垠)即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川商平台)的104号会员单位签订代理商协议,由天琪公司为四川富垠从事的成品油、有色金属等相关现货和现货电子交易业务介绍客户,促成四川富垠与客户签订协议,四川富垠则保证已取得川商平台的会员资格,并约定客户在交易过程中产生手续费、隔夜费、点差和平仓亏损,其中85%归天琪公司,15%归四川富垠,以被告人余陈的招商银行账户作为指定银行账户。
天琪公司成立后,被告人陈子文分管财务,被告人罗望斌分管业务,二人对公司全面负责。天琪公司雇佣被告人唐凯祥、汪恒结、陈操、余陈(原财籽公司、聚赢公司员工)为战队队长,负责带领、管理团队发展客户,雇佣被告人张李娜负责统计各战队队员的客户入金和交易盈亏数据,雇佣被告人赵佳、QQ的方式发展客户投资。公司各类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对客户实施诈骗。具体诈骗方法为:由战队队长(还有其他后勤部门)购买到不特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分发给队员,由队员通过拨打电话联系客户将其骗入战队的QQ“炒群”或微信群,或者由队员将之前做股票推荐业务的客户直接骗入“炒群”,再由经理、业务员分别冒充客户、指导老师通过向客户发送虚假交易截图、盈利账单等方式夸大、捏造指导老师在成品油交易中的盈利能力,诱导客户信任指导老师,引诱客户开户,并发送川商平台的客户端链接,指导客户在川商平台开户、入金,后再由队员、队长通过使用话术、向客户发送虚假盈利账单等方式诱导客户按指导老师的指示不断入金,重仓、频繁交易,促使客户在交易中不断亏损。截至案发,四川富垠按约定向天琪公司分成共计1397199.73元。2016年4月至7月,被告人陈子文、罗望斌等人通过上述手段,诱骗20人在川商平台进行交易,致使张某1等16名被害人亏损共计人民币2566382.53元。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16年4月,被告人唐凯祥诈骗被害人余某人民币共计284882.02元。
2、2016年5月,被告人唐凯祥诈骗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共计496992元。
3、2016年4月,被告人唐凯祥诈骗被害人马某人民币共计40158.48元。
4、2016年5月,被告人汪恒结、舒徐飞共同诈骗被害人吴某人民币共计220216元。
5、2016年5月,被告人汪恒结、舒徐飞共同诈骗被害人周某人民币共计35136.8元。
6、2016年5月,被告人汪恒结、赵佳共同诈骗被害人胡某人民币共计176447.33元。
7、2016年5月,被告人王文娟诈骗被害人牟某人民币共计125810元。
8、2016年5月,被告人陈操诈骗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共计71148.71元。
9、2016年5月,被告人余陈诈骗被害人董某人民币共计20474元。
10、2016年7月,被告人张李娜诈骗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共计259991.33元。
2016年8月16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子文、罗望斌、张李娜、余陈、王恒结、唐凯祥、陈操、赵佳、王文娟、舒徐飞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陈子文、罗望斌、唐凯祥、汪恒结、陈操、张李娜、舒徐飞、赵佳、王文娟、余陈的供述、川商平台等相关文件、代理合同、营业执照、企业信息、QQ聊天记录照片、银行交易明细、川商平台后台数据、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远程勘验笔录、计算机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频资料、证人曹某、陈某、李某1、唐某、刘某、鲍某、李某2、王某2、罗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牟某、胡某、董某、张某1、余某、王某1、张某2的报案陈述、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子文、罗望斌、唐凯祥、余陈、陈操、汪恒结、张李娜、赵佳、王文娟、舒徐飞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子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无异议,但当庭辩解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陈子文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陈子文等人名义上是从事燃料油现货交易居间经纪代理,实为变相从事燃料油期货交易,被告人的经营行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2、被告人陈子文虽系天琪公司老板,但其仅负责公司的财务,不参与川商平台客户的开发,不应认定为主犯;3、被告人陈子文归案后认罪、悔罪,并当庭表示愿意退赃、退赔,又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望斌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无异议,但当庭辩解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涉案公司的上层平台川商平台具有合法的省级政府批文,三大交易软件也是权威的专业公司提供,人为不能控制市场行情走势,客户入金、出金、交易都是自由的,听凭自己决定,在平台上的每一步都由客户自己操作,从这些方面看,本案不应认定为诈骗罪;2、公诉机关将客户最终减少的投资款作为本案的诈骗数额是不准确的,客户的亏损并不是被告人的行为导致,减少的资金中大部分是平台交易本身产生的各种手续费用;3、被告人罗望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从事期货交易的代理活动,属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4、被告人罗望斌在本案中应认定为从犯;5、被告人罗望斌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意不大,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凯祥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无异议,但当庭辩解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唐凯祥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也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被告人唐凯祥明知天琪公司及依托的平台没有从事成品油交易的资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仍积极开发客户到平台投资,并按比例分取客户亏损,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3、在认定被告人唐凯祥的犯罪金额时,应当扣除手续费、隔夜费、强制平仓、点差等合法费用;4、被告人唐凯祥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5、被告人唐凯祥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恒结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无异议,但当庭辩解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汪恒结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2、被告人汪恒结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操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无异议,但当庭辩解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陈操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告人陈操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陈操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被告人陈操在明知天琪公司从事成品油交易的经营活动行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仍然促成川商交易平台与客户签订协议,该行为既违反相关法规规定,又扰乱市场管理制度,被告人陈操的行为应认定为非常经营罪;3、在计算被告人陈操的犯罪数额时,应扣除川商平台以及四川富垠公司获取的利润,以及平台自动收取的手续费、隔夜费、点差等费用;4、被告人陈操在本案中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5、被告人陈操表示愿意退赔其所获得的全部赃款,又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无异议,但当庭辩解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天琪公司虽不具有从事成品油交易业务的相关资质,被告人余陈仅凭主观判断建议客户投资,其行为不应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2、被告人余陈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余陈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余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李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无异议,但当庭辩解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川商平台的后台数据不能修改,客户盈亏无法操控,本案中各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被告人张李娜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李娜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2、被告人张李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张李娜具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舒徐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无异议,但当庭辩解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舒徐飞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本案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且属单位犯罪。
被告人赵佳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经过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2、被告人赵佳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赵佳具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文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无异议,但当庭辩解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王文娟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2、被告人王文娟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王文娟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陈子文、罗望斌从安徽财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籽公司),安徽聚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赢公司)离职,二人经商议以被告人陈操的名义注册成立安徽天琪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琪公司)。同年4月18日,被告人罗望斌代表天琪公司与四川富垠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富垠)即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川商平台)的104号会员单位签订代理商协议,由天琪公司为四川富垠从事的成品油、有色金属等相关现货和现货电子交易业务介绍客户,促成四川富垠与客户签订协议,四川富垠则保证已取得川商平台的会员资格,并约定客户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隔夜费、点差和平仓亏损,其中85%归天琪公司,15%归四川富垠,以被告人余陈的招商银行账户作为指定银行账户。
天琪公司成立后,陈子文分管财务、罗望斌分管业务,二人对公司全面负责。天琪公司雇佣被告人唐凯祥、汪恒结、陈操、余陈(原财籽公司、聚赢公司员工)为战队队长,负责带领、管理团队发展客户,雇佣被告人张李娜负责统计各战队队员的客户入金和交易盈亏数据,雇佣被告人舒徐飞、赵佳、王文娟等人负责通过拨打电话或加QQ的方式发展客户投资。公司各类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对客户实施诈骗。具体诈骗方法:由战队队长(还有其他后勤部门)购买到不特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分发给队员,由队员通过拨打电话联系客户将其骗入战队的QQ炒群或微信群,或者由队员将之前做股票推荐业务的客户直接骗入“炒群”,再由经理、业务员分别冒充客户、指导老师通过向客户发送虚假交易截图、盈利账单等方式夸大、捏造指导老师在成品油交易中的盈利能力,诱导客户信任指导老师,引诱客户开户,并发送川商平台的客户端链接,指导客户在川商平台开户、入金,后再由队员、队长通过使用话术、向客户发送虚假盈利账单等方式诱导客户按指导老师的指示不断入金、重仓、频繁交易,促使客户在交易中不断亏损。截止案发,四川富垠按约定向天琪公司分成共计1397199.73元。
2016年4月至8月,被告人陈子文、罗望斌等人通过上述手手段,诱骗20人在川商平台进行交易,致余某、张某1等10名被害人亏损合计人民币1714526.33元。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被告人唐凯祥诈骗被害人余某人民币共计284882.02元。
2、2016年5月,被告人唐凯祥诈骗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共计480070.38元。
3、2016年4月至5月,被告人唐凯祥诈骗被害人马某人民币共计40158.48元。
4、2016年5月,被告人汪恒结、舒徐飞共同诈骗被害人吴某人民币共计220215.58元。
5、2016年5月至7月,被告人汪恒结、舒徐飞共同诈骗被害人周某人民币共计35328.92元。
6、2016年4月至5月,被告人汪恒结、赵佳共同诈骗被害人胡某人民币共计176447.33元。
7、2016年5月,被告人王文娟诈骗被害人牟某人民币共计125810.06元。
8、2016年5月至7月,被告人陈操诈骗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共计71148.71元。
9、2016年5月,被告人余陈诈骗被害人董某人民币共计20473.2元。
10、2016年7月至8月,被告人张李娜诈骗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共计259991.65元。
2016年8月16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合肥市瑶海区宝文国际大厦2601室将被告人陈子文、罗望斌、唐凯祥、余陈、陈操、汪恒结、张李娜、赵佳、王文娟、舒徐飞等人抓获。审理中,被告人余陈赔偿被害人董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474元,被害人董某对被告人余陈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审理中,被告人陈操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1148.71元,被告人张李娜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舒徐飞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赵佳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文娟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银行交易明细、四川川商平台交易明细、视听资料,证实:(1)户名为余某,卡号为62×××90的建设银行账户在2016年5月19日到5月27日之间在川商平台入金572601元,出金287700元,平台内余额为18.98元。(2)户名为张某1,卡号为43×××68的建设银行账户在2016年5月16日到5月24日之间共入金760000元,到2016年5月24日,平台内余额为279929.62元。(3)户名为马某,账号为10×××06的川商平台账户在4月26日到5月5日之间共入金113000元,共出金72841.52元,平台内余额为0元。(4)户名为吴某,卡号为62×××67的建设银行账户在2016年5月18日到5月27日之间在川商平台共入金430000元,共出金209784元,平台内余额为0.42元。(5)户名为周某,账号为10×××01的川商平台账户在2016年5月18日到7月5日之间在川商平台共入金151331.48元,共出金115810.44元,平台内余额为192.12元。(6)户名为胡某,卡号为62×××68的建设银行账户在2016年4月25日到5月23日之间在川商平台共入金265674.34元,出金89227.01元,平台内余额为0元。(7)户名为牟某,卡号为62×××28的建设银行账户在2016年5月10日到5月27日之间在川商平台共入金309900元,共出金184089.94元,平台内余额为0元。(8)户名为张某2,卡号为62×××15的建设银行账户在2016年5月17日到7月8日之间在川商平台共入金123000元,到2016年7月8日在平台内余额为51851.29元。(9)户名为董某,卡号为43×××10的建设银行账户在2016年5月10日到5月23日之间在川商平台共入金228880元,共出金208406.8元,平台内余额为0元。(10)户名王某1,卡号为62×××88的建设银行账户在2016年7月7日到8月3日之间在川商平台共入金279985元,到2016年8月3日平台内余额为19993.35元。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QQ聊天记录、视听资料,证实2016年8月16日,合肥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对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宝文国际大厦26楼2601室安徽天琪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计算机等电子物品进行现场勘验,按照公司员工级别分别抽取了公司经理陈子文、罗望斌,办公室人员张李娜、高银萍、许丹丹,销售人员陈操、吴少军、余陈、汪恒结、汪学高、唐凯祥共11人工作使用的电脑进行了勘验,提取出向客户进行商品发售的聊天记录,其中被告人唐凯祥使用的电脑中,发现其登陆的QQ号为15×××72。被害人提供给公安机关的QQ聊天记录里有天琪公司员工进行商品发售、提供操作建议、发布盈利信息及K线图的大量聊天记录,其中被害人余某提供的QQ聊天记录中显示对方的QQ号为15×××72(唐凯祥登陆的QQ号)。
三、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成府[2015]1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川府函[2015]10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函(2016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统一答复(2016年7月14日)、四川省川商商品交易中心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证实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注册成立于2015年6月17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熙,公司经营场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壹街区尚阳大道YBC都江堰青年创业孵化园,经营范围为开展有色金属(不含黄金)、矿产品及农产品等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和相关商品的结算、交收、物流等业务(期货交易、权益类交易、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除外)。后商务部于2016年7月14日统一答复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具有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资质。安徽天琪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6年3月24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操,公司经营场所为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35号蓝筹星座大厦2001室,经营范围为“网络产品销售;游戏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网络技术推广、网络信息工程开发;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电子商务信息咨询”。
四、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宝文国际大厦2601室的安徽天琪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子文的黑色奥迪A6轿车(车牌号为皖A×××××)进行搜查。在搜查过程中,从被告人陈子文处扣押人民币10000元,银行卡五张、金戒指一枚、黑色奥迪A6轿车(车牌号为皖A×××××)一部、手机五部、手表一只、笔记本电脑一部,从被告人陈子文黑色奥迪A6轿车(车牌号为皖A×××××)内搜查并扣押了硬盘43块,从被告人罗望斌处扣押电脑一台、手机一部、人民币1570元、银行卡五张、川商对账单一份,从被告人张李娜处扣押电脑主机一台,从被告人余陈处扣押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一部、U盘一个、商品发售话术二份、笔记本三本,从被告人汪恒结处扣押电脑主机一台、笔记本二本,从被告人赵佳处扣押电脑主机一台、笔记本二本、商品发售话术一份,从被告人唐凯祥处扣押笔记本十三本、话术资料六份、电脑主机一台,从被告人王文娟处扣押银行卡一张、商品发售话术一份、客户联系单二张、工作记录本一本、手机一部,从被告人陈操处扣押手机二部、笔记本十四本、U盘一个、银行卡交易明细二张、商品发售话术七份、天琪薪资制度材料一份、客户资料三张、其他纸质材料若干,从陈某处扣押电脑一部、话术打印纸一本、电话记录纸二张、笔记本3本,从唐某处扣押电脑主机一台、笔记本三本、营销话术材料一份,从被告人舒徐飞处扣押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一部,从刘某处扣押了电脑主机一台、笔记本四本、商品发售话术材料一份,从王某2处扣押银行卡一张、员工手册一份、笔记本二本、电话话术材料一份、发售营销话术材料一份、电脑主机一台,从鲍某处扣押电脑主机一台、从李某2处扣押电脑一台、笔记本一本、商品发售话术一份,从李某1处扣押笔记本六本、营销话术一份、电脑主机一台,从曹某处扣押手机一部、笔记本三本、话术相关打印件三本。
五、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综合类会员协议书、承诺函、四川富垠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代理商合同、承诺书、代理商员工承诺、补充协议,证实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四川富垠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合作协议,四川富垠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成为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综合类会员,在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主持的交易场所从事现货及现货电子交易活动,双方约定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留存四川富垠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开发客户在交易过程中所交纳手续费的单边交易的万分之二,其余由四川富垠商品经营有限公司自负盈亏。四川富垠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与安徽天琪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安徽天琪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接受四川富垠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四川富垠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从事的成品油、有色金属等相关现货和现货电子交易业务介绍客户,促成四川富垠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与客户间签订《客户协议书》。另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四川富垠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按安徽天琪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月客户交易产生的净手续费(不含交易所收取部分)、仓息及盈亏总金额的85%进行结算(如结算有盈利,四川富垠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享有15%,安徽天琪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85%,如结算有亏损,四川富垠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承担15%,安徽天琪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85%),四川富垠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每月扣除安徽天琪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费用6%,或者安徽天琪互联网络有限公司每月能向四川富垠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提供相当数量的发票(对公账户)。四川富垠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将报酬支付至安徽天琪互联网络有限公司指定的户名为余陈,卡号为62×××09的招商银行卡内。
六、被告人余陈招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从2016年5月18日至2016年7月6日,四川富垠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向户名为余陈,卡号为62×××09的招商银行卡共计转入1397199.73元。
七、现场电子物证检查记录、远程勘验笔录、视频资料,证实合肥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心从扣押在案的编号为WT20160802-YP01的笔记本电脑内拆出2.5寸检材硬盘一块,编号为WT20160802-YP01-JC01,并对该检材进行检查,将提取的电子数据及列表文件刻录保存到光盘中;对“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实盘后台管理”网站进行勘验,从中提取出了“客户报表”、“客户信息”、“客户资金”等内容,在勘验过程中,勘验人员进行了同步屏幕录像,并生成录像文件,勘验结束后,勘验人员将上述提取固定的电子证据文件和屏幕录像文件刻录入光盘中。
八、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子文、罗望斌、唐凯祥、汪恒结、陈操、余陈、张李娜、舒徐飞、赵佳、王文娟的姓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
九、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8月16日9时许,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六大队民警在合肥市瑶海区宝文国际大厦2601室将被告人陈子文、罗望斌、张李娜、余陈、汪恒结、赵佳、唐凯祥、王文娟、陈操、舒徐飞等人抓获。
十、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余陈赔偿被害人董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474元,被害人董某对被告人余陈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十一、被害人报案陈述
1、被害人余某的报案陈述,证实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其接到了一个来自安徽省合肥市的电话,一个操着南方口音的男子,自称叫“陈俊斌”,他说炒股可以跟他们合作,3个月交6000元,免费送一个月,其就同意了,其跟着他们炒了二三天,一个自称叫“陈工”的男子加其为好友,将其拉到一个QQ群里,群名称叫“股海油江K线淘金六组”,群里有人称炒原油赚钱,陈老师水平不错,都跟着他赚钱了,其就相信了,并在“陈工”给其发的交易平台的网址上注册并开了户,跟着“陈工”炒原油,他从QQ和电话上指挥其炒原油,其5月17日注册成功,从5月19日陆续投了五六次本金,前后一共投了50多万元,只要亏损了,“陈工”就让其补本金,也有赚钱,赚了几千元钱,截止到6月1日,其通过查看账户,亏损28万多元,取出来22万元左右,其觉得他不对劲,就不跟他炒了。其在平台上申请的登陆账号为10×××03,向原油平台转账的账户是其开户的建设银行卡,账号是62×××90,姓名是其本人。
2、被害人张某1的报案陈述,证实其曾在炒股群里面认识一个昵称叫“千与千寻”的网友,QQ号是90×××75,他和其聊天说现在炒股不好做,介绍其炒原油现货并给其介绍了一个自称叫“刘奕凡”的指导老师,并给了其“刘奕凡”的QQ号96×××03和电话号码0551-652××××7,其和这个“刘奕凡”联系后,他向其推荐投资川商平台上的原油现货交易,并给其提供了川商平台的网址,随后其就在这个网址上注册开通了账号。当时还有一个自称“刘奕凡”助理的人给其打电话,对方的号码为151××××8280,教其如何开通川商平台。其在平台的账号为10×××02,平台登陆网址是××,登陆操作都是通过网站下载下来的电脑和手机软件进行操作的。对方自称是川商平台下面的安徽聚赢互联网络公司,具体情况其不清楚。第一笔投资川商平台原油现货是今年5月16日,其投入本金45万元,结果当晚就赚了6616元,其以为投资平台真的能赚到钱,就彻底相信了“刘奕凡”的话,加大了投资力度,后来其陆续又投资了31万元,到了5月24日晚上,其一共投入了76万元,累计亏损473087余元。其本人对原油行情及如何操作是不了解的,都是按照“刘奕凡”的指示买进和卖出。在整个亏损期间,其不想再继续投资了,但“刘奕凡”一直在劝说其继续投资,保证让其翻本,所以其一直听他的话,继续追加投资到5月24日,这时其才感到上当了,因为其发现听“刘奕凡”的话就会亏损,以后其就不睬“刘奕凡”了,自己独自在这个平台炒原油,结果发现自己后来也继续亏损,但是比刘奕凡指导其亏损要小的多。
3、被害人吴某的报案陈述,证实大概在2016年5月上旬,其接到一个自称是安庆望江的刘宇的人用号码182××××7280打过来的电话,在电话中跟其谈投资股票的事情,说他有个合肥聚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有专业的人可以帮其运作资金,加上他从别的地方获得的内幕消息,可以包其赚钱,其就答应试试看,在接触这个刘宇的过程中,他自称是刚刚大学毕业,公司专业人才比较多,也希望其多给他实际操作的机会,其觉得这个小伙子还比较老实,也就同意了,股票按照他给的代码操作了半个月左右,有亏有赢,主要还是市场总的行情比较好,跟之前宣传的差距大,其就跟他说这个事情不行,不搞了,如果真有好股票,确实可以赚钱,再跟其联系。他就说过一段时间,公司会请一个从国外学习回来的炒原油现货的赵老师到公司,到时候再跟其联系,还称他之前联系的几个客户在赵老师那里炒期货赚了不少钱,过了三四天,他给其发了一个手机号151××××6120,其就打电话过去,对方是一个福建那边口音的男子,他听说是合肥刘宇介绍来的,讲操作原油现货的平台是四川川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交易中心,是国家认可的原油现货交易平台,是合法合规的。其也没有核实,他叫其办一个建设银行的账户和U盾,让其在百度网上搜索四川川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去之后再下载两个交易软件,一个是显示软件,让其通过建设银行U盾转账到这个平台的账户上,让其注入资金跟着赵老师操作原油现货,账户是51×××77,交易对方是四川川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5月18日,其通过U盾一次性转账了19万元到这个平台,赵老师事后就电话指令其跟着操作,还在电话里说绝不能自己操作,否则后果自负,这个炒原油现货是他们一个团队在研究,不是哪一个都能操作来的,市场风险很大,不会的人不要搞。当天晚上7点多,赵老师打电话来说有个信息,叫其投16万元在平台上买了8手的原油现货买200吨涨,在系统上涨一个点位就是赚200元钱,利用杠杆原理之类赚钱,当天结束之后,其平台账面上显示盈利34000元左右,这是扣掉所谓的16%佣金之后的利润,大概扣了六七千元钱。第二天,其跟着赵老师的提示进行操作,买了几手共计16万元的原油现货跌,但是市场结束之后基本上亏了有8万多,其就打电话问赵老师怎么回事,他说保证明天赚回来,市场就是这样,不要着急,叫其再筹点钱,其就在5月19日转账10万元到这个平台上面,根据赵老师的提示,其在平台上买涨买跌,一共是18万元投进去之后,他打电话给其说不要操作了,又亏了6万元左右,其这个时候就打电话跟对方吵起来了,他一再保证能赚回来,说他在金融行业操盘了这么多年,其就第三天又转进去10万元,按照赵老师的提示进行操作,连续几天的操作,基本上全亏了,其跟赵老师提过,他说市场亏盈正常,叫其再次追加投资,这样其又在5月23日追加了4万元进去,连续操作还是亏损,其账面上还有资金204000元,等于其投了4300000元进去,亏损了226000元。其之后不再理会赵老师,打电话给刘宇,问他骗其做什么。他说公司也在质疑赵老师的操作,别的客户现在跟着一个世界一流水平的老师在操作,其也不再相信他,后来再打电话给他,他也不接了。还有一个QQ号码23×××36,他在网络上也指令其操作。
4、被害人胡某的报案陈述,证实其之前投资股票时认识了安徽聚赢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赵凯(不确定是否真名),通过赵凯介绍,其认识了一个他们公司的专家“赵老师”,其先是加了安徽聚赢互联网信息服务公司的会员,缴纳了5980元会员费,之后“赵老师”就推荐这个川商平台上的原油现货交易,并给其提供川商平台的网址,随后其在这个网址上注册开通了账户。其平台账号是10×××09,平台网址是××,实际登录操作都是通过该网站上下载下来的电脑、手机软件进行操作的。之后其先后在川商平台上投资了22万元,全部都是由其通过账号为62×××68的建设银行卡转出的,收款账号是其在川商平台上的会员账户,账号为51×××77。一开始亏损之后,其于5月16日左右不想继续投资了,但是那个“赵老师”一直在劝其继续投资,让其再投资10万元,保证帮其翻本,其被他说服后就继续将之前出金退还的四万五千余元再次入金,并在随后几天再次追加投资了三万二千元,一直到5月23日再次出金,最后收回余款是43552.67元,总计损失182427.33元。其买卖的都是原油现货,其本人不了解原油行情及如何操作,都是根据“赵老师”的指示来操作买卖的,“赵老师”的QQ号是23×××36,手机号是151××××6120。
5、被告人牟某的报案陈述,证实2016年2月份有一个微信名字叫“潇”的人加其微信,对方一直在微信上跟其说他炒股很厉害,能包赚钱,其投入了6980元。当时其按照对方的说法在炒股,但是炒了一个月之后,发现没有什么收入,对方就建议其换一个平台炒原油,当时对方说这个产品新上市,还蛮赚钱的。之后,其在对方的提示下,在家里安装了一个平台(川商商品交易中心系统),还去建设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卡号为62×××28,之后其就按对方的讲法,将钱存在这张银行卡里,然后在电脑上汇到这个平台上,这期间其一共投入了31万元,但是后来对方以投资原油亏损的说法回复其,最后其从这个平台转出184000元人民币,亏损了126000元。到了2016年5月27日,其没有继续在这个平台操作了。对方的账号为51×××77,对方的QQ号为14×××91,昵称为“苏哲老师你好”,手机号码为136××××9406、151××××9685、151××××5206。
6、被害人张某2的报案陈述,证实2016年5月份的一天,其一个QQ好友(QQ名称是“竹林涛声”,QQ号是79×××71),跟其说他通过一个叫高老师的人的指导投资原油现货赚了很多钱,第二天高老师给其打电话,劝其做原油现货,说能带其挣钱,其心动了,高老师就让其加了他的QQ,并让其办理一张建行银行卡,其办好卡,开好户后,就先转了3000元进去,第二天转了100000元进去,过了一个星期,高老师说其没有听他的操作指挥才亏本的,要抱盘,继续投资才能赚,接着其又转了2万元进去,直到亏了7万多元后,其跟高老师吵架了,不相信他,他就一直说对不起,称公司知道这件事情了,要给其更换指导老师,更换的指导老师QQ名称叫“感恩、感谢、谢谢”,QQ号是96×××03,他说其亏了这么多,还需要继续投资,再加5万才能把钱赚回来,其就觉得他是骗子,没有继续加钱,把剩余的大约5万元退了出来。其在平台上的账号是10×××02,网址是××。对方自称是川商平台下面的安徽聚赢网络公司,他们给其看过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等,其也不知道是否真实。其一共投资了123000元,最后取出来51851.29元,亏了71148.71元,其本人不了解原油行情及操作,操作都是听高老师的,买卖的是原油现货。
7、被害人董某的报案陈述,证实2016年3月初在网上一个QQ昵称叫“扬帆远航”的人,QQ号为94×××49,加了其QQ号,他和其聊了一会炒股的情况,接着把其拉到了一个QQ交流群里,群里成员较多,大部分都在讨论炒股的事情,其中有老师在群里指导大家如何炒股,每天推荐牛股。QQ昵称“扬帆远航”的人后来也加了其微信号,他的微信号叫“牛股狙击”,过了一个月左右,由于股市行情不好,这个群里就开始炒原油现货。大家都在群里互相讨论炒原油现货,也有指导老师在指导,其中QQ昵称叫“扬帆远航”的人又把其拉进一个专门炒原油现货的QQ交流群中,里面有好几个人,天天都在讨论如何炒原油现货,如何赚钱,还天天发送那种炒原油现货的操作截图。其看到别人炒原油赚了钱,也动了心,这个群里有个QQ昵称叫“笑看人生”的人,私聊其说现在股票不好做,炒原油现货很赚钱,要给其介绍一个炒原油现货的指导老师,其就答应了。他给其介绍的那个老师QQ号为65×××31,昵称“大智”,其就主动加了他,这个昵称叫“大智”的指导老师说他是安徽聚赢科技网络公司的,他要其投资川商平台炒原油现货赚钱,并提供了川商平台的网址,随后其就到这个网址上注册开通了账号。当时还有一个自称客服的人给其打电话,告诉其炒原油现货的风险。其在川商平台的账号是10×××01,平台登陆网址是××,登陆操作都是通过该网站上下载下来的电脑和手机软件进行操作的。其在今年5月10号和5月16号分别通过其网银(建行卡号43×××10)投入128880元和100000元,其不懂原油行情,所以一直听“大智”的话,买进或卖出操作都是根据他的指示来操作的,最后其一共亏损20474元。亏损之后,其不想再投资了,但这个昵称为“大智”的指导老师一直在劝说其继续投资,保证让其翻本,其感到上当了,以后不再理睬这个“大智”老师。
8、被害人王某1的报案陈述,证实其之前炒股,投了5980元进去,当时是一个自称叫“张敏”的女子给其指导的,她的QQ号是30×××51,QQ名叫“助理敏敏”,后来在今年7月的时候张敏给其介绍炒原油,说炒原油能够挣钱,最后其同意炒原油,张敏就给其介绍了一个指导老师,QQ号是46×××87,这个指导老师给其提供了川商平台的网址,教其在这个网址上注册开通了账号,并教其怎么把钱投到平台里,后来这个指导老师又给其介绍一个专门炒原油的指导老师,QQ号是96×××03,这个指导老师还将其拉入到一个专门炒原油的QQ群里,这个QQ群号码是316560120。这个QQ群里总共有13个人,其中大多数应该都是其他的客户,其中有的人说听了老师的话都挣钱了,有时其赔钱的时候,这个群里的其他人就会说别错怪老师,别给老师压力,后面肯定会挣钱之类的话,还发一些他们自己入金的图片。其在川商平台账号是10×××10,其总共在川商平台投入了279985元,是通过其网银(建行卡号是62×××88)分四次转账投入到平台里的,其都是按照指导老师的意见来卖出买进的,有亏有赚,但是亏得总是比赚的多,现在其账户里只剩余19000多元,钱也取不出来。其不懂这个东西,也不了解原油行情及操作,完全是听QQ号为96×××03的指导老师的。
十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6年7月11日到天琪公司应聘入职的,岗位是销售,其只听说公司的老总姓陈,但是没有见过本人。来到公司之后,其被分到公司的火狼队,火狼队共四人,队长是其大学同学陈操,另外两个队员是曹某和王文娟。一开始陈操就给其一些电话号码,再给其发一本话术,让其按照话术的内容给客户打电话,大致内容就是问对方是否玩股票,向对方推荐一个股票QQ群,主要目的就是索要对方的QQ号,或者让对方加进团队所建的QQ群,陈操会时不时在其他一些QQ群里发一些股票信息,让其转发给那些跟其聊得来的客户,还有公司电脑上有一个叫外呼的电话系统,里面有很多电话号码,陈操让其给这些号码打电话推荐股票。其用来联系客户的QQ号是陈操给的,这些QQ号都经过了包装,包含男、女、顾问等不同的身份信息,其中用男女的QQ号主要是找客户,顾问号主要是转发队长发来的财经信息和股票信息,队长说只有使用这些QQ号才能获取客户的信任,让对方入会,这样才能赚取会费,拿提成。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其经同学唐凯祥的介绍到天琪公司上班,当时公司名叫安徽聚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庐阳区金地大厦12楼,5月份公司更名为安徽天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搬到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宝文国际大厦26楼,老板是陈子文,总经理是罗望斌,公司分为行政部和业务部,业务部总共有六个战队,分别是超越极限队、冲锋队、奇迹队、纵箭队、猎狼队,超越极限队的队长是余陈,纵箭队的队长是汪恒结,火狼队的队长是陈操,其所在的团队是猎狼队,队长是唐凯祥,队员有其和唐某。其进公司以后,公司先后做过投资股票软件、四川川商商品交易平台的原油以及大宗商品交易方面的事情。其平时上班主要是通过打电话、聊QQ、微信等方式拉客户来搞股票、原油、大宗商品交易。公司是以团队为单位来工作的,团队成员之间会互相帮助,唐凯祥会提供一些客户资料给队员,有时候大家也会自己找客户资料,然后加客户为好友或者直接拨打客户的电话,按照公司发的销售话术和对方聊天,询问对方是否有投资股票或者其他理财的意向,如果客户有意向,会被拉入一个专门的QQ群,一个团队只有一个原油群,一个股群,群内只有本团队的人,团队成员在群内用小号冒充其他客户、老师等不同的身份在群里聊天,在群内互动发一些关于行情、盈利方面的内容,造成一种客户在老师指导下买卖原油、咖啡豆赚钱的假象,引诱客户投资,真正的客户进群后都会被标注成真客户,受大家的影响也会跟着投资买卖,结果亏损了。公司通过让客户在平台上进行交易,收取交易费用,假如客户亏钱,公司就会盈利,公司主要是依靠这种方式来盈利。在公司做了一段时间后,其就知道这是骗局了,因为根本没有客户赚钱,而且公司也根本没有什么原油、咖啡豆。
3、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6年5月份通过堂哥唐凯祥的介绍到现在的天琪公司上班,公司主要经营原油和大宗商品投资。公司里有六个团队,其知道的名字是四个,猎狼队的队长是唐凯祥,纵箭队的队长是汪恒结、火狼队的队长是余陈,超越极限队的队长是陈操。其现在是业务员,在唐凯祥所带的猎狼队里,猎狼队的业务员还有李某1。来到公司之后,唐凯祥给了其三个QQ号,其主要的工作就是在网上搜索一些美女图片,包装其QQ号,然后寻找男的聊天,寻找潜在的男客户,向他们推荐原油和大宗商品。其知道唐凯祥有一个专门用于发展客户的QQ号,名称叫“刘奕凡”。其本人只有初中学历,以前未从事过股票、原油、大宗商品期货投资。天琪公司的员工群中有别人发的成功案例,主要是把QQ号码伪装成女性,然后去主动加别人为好友,这样成功率比较高,加为好友之后,先聊家常、日常工作情况,获取对方的好感,然后介绍公司炒原油、大宗商品的情况,宣传投资风险低、回报高,如果对方有投资意向,再具体告诉对方如何在公司平台投资操作,真正操作的时候会有老师指导,这些指导老师也全是公司的同事冒充的,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客户相信公司的投资咨询能力,让他们感觉风险低,投资回报高,让他们在公司平台投资。
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三四月份左右,其通过初中同学汪恒结的介绍到天琪公司上班,当时公司在庐阳区,后来搬到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上的宝文国际大厦26楼。公司的老总是陈子文,总经理是罗望斌,行政文员有高银萍、张李娜。公司目前有六个战队,分别是纵箭队、猎狼队、火狼队、超越极限队、冲锋队和奇迹队。其来公司后被分配到纵箭队,纵箭队共六人,队长是汪恒结,队员还有赵佳、李某2、舒徐飞、鲍某。公司提供客户的联系方式,公司的电脑上有一个叫外呼的电话系统,里面有很多电话号码,其工作主要是通过QQ、微信、电话向客户推荐股票QQ交流群或者原油QQ交流群,如果对方愿意投资,其会找对方要QQ号并把对方拉进交流群里。公司做股票时,需要会员交5980元的会员费,接着其就会把专业老师的QQ号给客户,实际上就是汪恒结的QQ号。其也会向客户介绍说现在有一批理财产品,比如做商品发售,这里的商品有石油,用的是四川川商平台,还有咖啡豆、石斛等,用的是易同联合平台,如果客户有什么问题,其会按照商品发售话术上的问题回答模板来应对客户的提问,有的客户会说不懂这些理财产品,其会说有专业老师指导,如果有客户愿意买理财产品,其会把专业老师的QQ号发给客户,实际上就是汪恒结的QQ号。其应聘进入公司后,公司对其进行了培训,公司总经理罗望斌给每个业务员发了商品发售话术,内容主要就是怎么跟客户聊天,骗取客户的信任,然后骗客户的钱,罗望斌还给业务员进行了培训讲解。其只进入过一个关于股票的群,在股票群里和其他人一起聊天,有新客户进来了,其就冒充客户和其他人互动说说行情、盈利方面内容,造成假象,烘托气氛,这样就可以影响客户买卖股票。
5、证人鲍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6年4月应聘到安徽天琪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老总是陈子文,总经理是罗望斌,行政文员有高银萍、张李娜。公司目前有六个战队,其来之后被分到公司的纵箭队,队长是汪恒结,队员有赵佳、刘某、舒徐飞、李某2和其。其来上班后,公司在网上给其发了几个工作QQ号和微信号,公司还向其提供了客户的联系方式,还有一个公司电脑上的一个叫外呼的电话系统,里面有很多电话号码,其通过QQ、微信或者打电话联系客户,向他们推荐股票QQ交流群或者原油交流群。其在公司炒股票做了半个月,炒现货原油做了二个月,炒咖啡豆大约做了一个多月。其应聘进入公司后,公司对其进行了培训,公司总经理罗望斌给每个业务员发了商品发售话术。2016年5月份,舒徐飞成功拉拢了两个客户购买原油现货,两个客户一共亏损了20多万元,舒徐飞一共获得了2万多元提成,当时这两个客户进了其所在团队为客户建立的一个专门的QQ讨论群,所有的团队成员都用QQ小号冒充不同的身份在群里聊天,有的在群里冒充老师,有的冒充客户,在群里聊天互动,发一些关于行情、盈利方面的内容,造成一种客户在老师的指导下买卖原油现货的假象,其也在里面冒充客户买卖,结果这两个客户受团队成员的影响,共亏损了20多万。这两个客户的名字其记不清了,当时客户进来后,团队就在群内把客户的QQ改名为客户的名字,大家一看就知道客户进群了,就开始表演。
6、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之前是安徽国际商务学院的学生,2016年6月刚刚毕业,但是其2015年开始实习上班了,2015年7月份的时候,也就是其现在上班的公司老总陈子文到学校去讲课招聘,后来其和很多同学都到公司里去上班了,公司先后做过原油、股票、咖啡豆等骗人的投资,公司也换了好几个名字,换了好几个地址,具体原因其不知道,应该跟骗人有关系。公司的老总是陈子文,总经理是罗望斌,行政文员有高银萍、张李娜。公司现在的团队叫做战队,其现在属于纵箭队,队长是汪恒结,队员还有赵佳、刘某、舒徐飞、鲍某。公司总经理罗望斌给每个业务员发了商品发售话术,还给业务员培训讲解,内容主要就是怎么跟客户聊天,骗取客户的信任,然后骗客户的钱。队长汪恒结给了其工作的QQ号和微信号,这些QQ号和微信号平时都是用来和客户聊天的,骗取客户信任,然后再骗客户的钱。纵箭队在2016年四月到六月期间总共做成了四笔原油业务,其中两笔是赵佳做成的,两笔是舒徐飞做成的。其只在赵佳做成的一个30多万的新疆客户业务中冒充过其他赚钱的客户,当时赵佳一开始谈新疆的这个客户时,将其拉到一个QQ炒群里,当时群里除了那个客户外,还有赵佳、汪恒结、舒徐飞、鲍某、罗望斌和其六个人,赵佳自己冒充老师的角色,其他人冒充赚钱的客户给老师捧场,从而达到让那个新疆客户信任的目的,最后那个新疆的客户投了30多万元。
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二三月份的时候,其经朋友介绍到安徽天琪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上班,当时公司还在包河区的金地大厦,三四月份的时候,公司搬到了现在的站西路宝文大厦26楼。公司分为行政部和业务部,业务部又分为六个队,其所在的是超越极限队,原先有4个人,后来离职了2个人,队里只剩下其和队长余陈。公司老板是陈子文,总管是罗望斌,法人代表是陈操,但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陈子文,陈子文只是用陈操的身份注册了公司。其进公司后,公司先后做过股票软件、四川川商商品交易平台的原油以及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的现货商品发售。公司有严格的上下班制度,上下班都要打指纹卡,考勤都是由行政部门负责,新人来上班需要由队长培训,请假也要事先联系队长,向他请假。大家都是以队为单元来做这个工作的,队长会给大家一部分客户的信息,包括联系电话、QQ等,然后大家加客户为好友或者直接拨打客户的电话,询问对方是否有理财的意向,如果有的话,大家就会把他拉进战队的QQ群,这个QQ群里面的人,其实都是战队里的人,加的QQ都是战队电脑平时登陆的QQ,各个队员分别扮演顾客、咨询老师等不同的角色,在群里发布虚假的客户进行投资赚钱的信息,然后用其他的QQ进行跟帖,给刚加进群里的客户看,假如客户没有反应,大家就会打电话给他,询问他有没有意向进行投资,假如客户有意向,大家就由先期与客户联系的人与客户进行进一步联系,获取客户的信任,让客户把钱投进平台里,客户投资入金以后,大家会扮演老师的角色,根据上层发的指令让他们购买相应的平台产品,让他们加大杠杆,这样的话大家可以挣到更多的钱。如果客户挣钱了要出金,大家就会想办法挽留他,不让他出金,公司也会用反向推广的方法,即客户赢钱的时候,大家就会让客户赶紧退出,客户输钱的时候,大家让客户加大投资额度,让客户亏损。公司的业务员和队长工资都是底薪加提成,提成是从客户亏损中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的。
8、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6年6月份应聘到天琪公司上班的,公司共有六个战队,其属于公司的火狼战队,队长叫陈操,队员还有陈某和一个姓王的。其到公司上班的时候,公司的领导罗总召集大家专门开了一个业务培训会,把业务员的工作内容和流程详细地介绍了一遍,每个人在开会之前领到一本“话术”,“话术”对在跟客户交流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及解答办法都做了详细的讲述,罗总让大家认真学习“话术”的内容,并要求大家把里面的内容背下来,在以后的工作中按照“话术”上面所教的内容灵活使用。平时各个队之间没有业务交叉,各个队都是自己队的业务员通过打电话或加QQ好友的方式跟客户进行交流。其日常的工作就是使用公司自动拨号的电脑拨打电话,向对方介绍公司的股票投资理财业务,并且索要对方的QQ号,然后将对方拉到公司设置的一个QQ股票群里面。其所使用的QQ号都是由公司提供的,公司还给其发了一个老人机,号码是151××××7821。
9、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8日,安徽富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正式开业,法人是漆家炳,公司地址在合肥市滨湖新区CBD临滨苑写字楼29楼,公司刚开始做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延期业务,后来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黄金、白银投资服务,2015年开始做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的大宗现货交易。2015年7月,其经朋友介绍知道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做大宗现货交易,有四川省政府的批文,是正规的平台。随后,其和漆家炳赶到成都市,找到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的王剑,其和漆家炳看了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的批文、营业执照、办公场所、服务器、交割仓库,看完以后,其和漆家炳与王剑谈会员合作的事情,后来为了开展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的大宗现货交易,在四川都江堰又重新注册成立了四川富垠商品经营有限公司(这个公司所有管理人员还是安徽富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人员)。2015年10月,四川富垠公司正式开展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的大宗现货交易。2016年6月底,一方面建设银行与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的合作取消了,另一方面商务部下发有关文件规范大宗商品交易,所以富垠公司就决定不发展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的业务了,但对已经发展的客户还在提供服务。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使用的软件平台(简称川商平台)是点证公司开发的一款软件,软件和任何股票、期货交易所没有接口,软件里面的商品价格是软件根据商品国际价格经过汇率换算后体现到软件中去的,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会员单位、代理商都无法改变。川商平台规定的交易方式是客户和会员单位是买卖双方来进行商品买卖,而不论客户是买还是卖,会员单位必须接受,川商平台会自动实现这个过程,以会员单位名义接下会员单位客户在平台的下单,体现在软件运行中就是客户如果买或者卖一定金额的商品,软件就会自动让会员单位卖(或者买)出相同金额的商品,会员单位没有权利去拒绝,所以会员单位和接单客户之间是零和游戏,接单客户盈利了会员单位就亏损,接单客户亏损了会员单位就盈利。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每天凌晨4点到6点进行前一天的交易结算,统计会员单位名下接单客户的盈利亏损情况,如果接单客户盈利了就从会员单位保证金账户上扣除相同的金额,如果亏损了就将相同的金额打到会员单位的保证金账户上。同时川商平台规定客户交易必须要使用杠杆,平台规定只能使用20倍、25倍、33倍3种杠杆,每笔交易的手续费、仓息都是根据使用杠杆后金额来计算的。在客户交易过程中会产生万分之十二的手续费、万分之一的仓息、点差、行情波动使客户亏损或者盈利金额。所谓点差就是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规定的固定差额,即客户要买商品在现价上加一定的价格才能买成功,客户要卖商品要在现价上减一定的价格才能卖成功。在这几种费用中,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只收取万分之四的手续费,其他所有费用都由会员单位、发展代理商共同承担。从这种分配方式来说,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是稳赚不赔的,会员单位、发展的代理商要么都赚要么都赔,根据代理商缴纳给会员单位的保证金金额不同,上面所说的所有其他费用会员单位分给代理商70%-90%,代理商缴纳的保证金越多得到的比例就越大。在客户交易的过程中,涉及到银行、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会员单位、代理商、客户5个主体,其中银行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不负责第三方存管、托管,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在银行中开设一个大的整体账户(下面叫做A账户),会员单位、代理商、客户的资金清算都在这个账户中完成,但每笔资金银行都会有标注,可以让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区分出是哪个会员单位、代理商、客户的资金。比如说富垠公司的编号是104XXX之类的编号,客户在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的编号就是104XXX开头的十几位数字的编号。客户入金就是资金从客户银行卡中汇到A账户中,客户出金就是资金从A账户转到客户银行中,客户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仓息、点差、行情波动使客户亏损或者盈利金额只是使A账户中资金标注改变了而已,A账户总金额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当然,客户入金、出金、交易后登录川商平台自己的账户,会发现账户中金额发生相应的变化。同理,会员单位将向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缴纳的保证金打到A账户中,这些保证金就相当于客户的入金,在川商平台中这两者的性质是一样的。会员单位应该得到的利润,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会自动算作会员单位缴纳的保证金,当会员单位的保证金超过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规定的比例后,就可以从中提走超出的部分,这就相当于客户的出金。代理商是没有权利出金和入金的,他们交保证金到会员单位银行账户上,会员单位交保证金到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会员单位出金就是将钱转到会员单位银行账户上,然后再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将钱转到代理商公司银行账户上。保证金是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规定的会员单位必须缴纳的资金,上面所说的在川商平台上交易,实际上就是客户和会员单位之间在买卖,客户需要转进一定量的资金来作为买卖的本钱,同理保证金也就是会员单位在川商平台作为买卖的保证金,所以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规定会员单位必须缴纳保证金,缴纳的比例是会员单位名下所有客户存量资金的六分之一。所谓客户存量资金是指客户账户中实际拥有的资金,所以会员单位需要缴纳的保证金金额是不断变化的。同理,会员单位发展代理商也会让他们缴纳保证金,富垠公司规定的比例是六分之一或者八分之一。富垠公司与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富垠公司与代理商之间都签订了书面合同,富垠公司会给代理商在川商平台开设子账号,进入富垠公司在川商平台的账号可以看到名下所有代理商、客户的交易情况。安徽天琪公司是富垠公司的代理商,双方之间签有居间代理协议。川商平台里面有商品相关资讯,没有具体的操盘建议,而富垠公司为了提高代理商的服务,会每天分析国际商品的价格走势,得出自己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中包括基本面分析、技术面分析和操盘建议,富垠公司跟代理商建了一个企业QQ群,会把每天的分析报告放到这个QQ群里给代理商看。
十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陈子文的供述,证实其曾在安徽财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财籽公司)工作,2016年3月份,其和罗望斌从财籽公司出来自己成立了安徽天琪互联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琪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35号蓝筹星座大厦2001室,实际经营地址在瑶海区站西路宝文国际大厦26层,公司名义上的法人代表是其员工陈操,名义上的股东是以前的一个员工(万杰),实际负责人是其和罗望斌,其占70%股份,罗望斌占30%股份。天琪公司与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川商平台)在安徽的平台四川富垠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富垠公司)签订会员协议,天琪公司成为该川商平台的会员单位,从事的是原油现货投资交易。天琪公司主要业务就是寻找客户对富垠公司的川商平台进行投资,如果客户愿意投资,业务员就会发链接给客户到川商平台去开户,这个平台是跟建设银行“E商贸通”和“平安易宝”绑定,“E商贸通”和“平安易宝”是银行利用电子支付渠道为大型商贸电子交易市场及其所属中小企业、会员客户提供电子商务资金结算、清算、托管的平台。投资的客户只要开通建设银行或平安银行的网银就能绑定“E商贸通”、“平安易宝”,然后就可以在川商平台打入资金进行交易。公司的盈利包括手续费、过夜费和亏损费,客户在川商平台交易可以有15-33倍杠杆,每交易一手川商平台收取万分之六的手续费,公司主要盈利来自客户的亏损,就是让客户按原油指数的反向购买,这样客户才会亏损,如果客户不听指导,盈利了,平台亏损的钱由天琪公司赔付给富垠公司,天琪公司缴了20万元的保证金在会员公司,如果客户在川商平台亏损了,富垠公司会按比例给天琪公司提成,公司介绍客户跟川商平台对赌,客户交易越多,公司拿的钱越多。其不知道川商平台能否从后台操作修改数据,由于川商平台规定风险评估低于50%的时候就会自动平仓,客户每单交易只要亏损超过50%,平台系统就自动平仓,这笔交易就结束了,不可能等着这单交易再涨回来,所以很多客户是亏损的。从其接触此类投资平台以来,平台与会员公司制定的交易规则都是客户亏损才能盈利,平台制定了很多交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也很高,只要客户每单投资交易赚的钱不是很多,去掉各项费用后还是亏损的,所以绝大多数客户是亏损的。天琪公司与富垠公司约定先期的盈利按照富垠公司21%、天琪公司79%进行分配,后期盈利按照富垠公司15%、天琪公司85%进行分配。川商平台的后台会记录天琪公司发展的客户以及客户在平台投资交易的盈亏情况,川商平台会将交易盈亏情况的对账单通过QQ发给罗望斌,此外,川商平台给了天琪公司一个账号,通过这个账号可以从川商平台交易软件里查询交易记录,核对交易账单。富垠公司会按比例将天琪公司盈利的钱款转到以余陈名义在招商银行开办的卡号为62×××09的银行账户里,这张银行卡由其掌管,因为天琪公司的财务由其掌管,盈利的钱打入银行卡后,其将钱款取出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公司运营的各项开支。公司工资的发放由代账会计做好工资表,然后其在工资表上签字后把钱交给罗望斌,由罗望斌发给各个员工。罗望斌的工资由其直接打到他的银行卡里。自2016年4月份到6月20日左右,天琪公司共发展20个左右的客户,总入金200多万元,最终天琪公司分得了150万元左右,除了给业务员的工资和提成,罗望斌分了20多万元,其分了30万元左右。天琪公司之前有五个战队,后来刘正战队中的杨佳佳、熊自铃7月份都辞职了,公司现在有四个战队,分别是纵箭队、猎狼队、火狼队、超越极限队,每个战队有一名业务经理,又叫队长,纵箭队队长是汪恒结,队员有赵佳、刘某、李友善、舒徐飞、鲍某,猎狼队队长是唐凯祥,队员有唐某、李某1,火狼队队长是陈操,队员有陈某、王文娟、曹某,超越极限队队长是余陈,队员有王某2。公司前台接待有高银萍、张李娜。业务经理通过互联网购买客户的电话号码,然后由业务员拨打客户电话,如果客户有投资意向,就通过QQ和客户继续聊,公司业务员发展到客户后,会向客户推荐投资建议,还会向客户推荐一名老师带着客户投资,实际上这些老师都是由业务经理自己来冒充,这样会让客户觉得公司比较专业,有利于公司发展客户。公司员工培训主要由业务经理来进行,培训的内容就是教业务员如何去拉客户,可以申请一些QQ号(俗称小号)冒充客户加到投资QQ群里聊天,相当于“托儿”,尽量让客户相信这个投资能赚钱,让这些“托儿”讲那个老师厉害,看得准,然后再用别的QQ号冒充老师,指导客户去交易,反正涨跌大家都不知道,就是尽量让客户去交易,只有客户去交易公司才能赚钱。天琪公司的薪资分为业务员和经理两部分,业务员的薪资是底薪+满勤奖+提成。底薪分为四个等级:一级1850元,二级1950元,三级2050元,四级2150元,满勤奖100元,提成采取积分制度,从客户的亏损中提成,根据客户的入金状况,提成比例共设六个等级:一级11%(客户总入金20万以内);二级11.5%(客户总入金20-30万);三级12%(客户总入金30-50万);四级12.5%(客户总入金50-80万);五级13%(客户总入金80-100万);六级13.5%(客户总入金100万以上)。经理的薪资是底薪+满勤+提成,底薪分为三个等级:一级2400元,二级2600元,三级2800元,满勤奖100元,提成根据客户亏损状况分为四个等级:一级7%(当月客户亏损40万以下),二级7.5%(当月客户亏损40-60万),三级8%,(当月客户亏损60-80万),四级8.5%(当月客户亏损80万以上)。
2、被告人罗望斌的供述,证实其和陈子文是老乡,2016年4月中旬,陈子文注册成立的安徽天琪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琪公司)开始经营,邀请其来帮忙管理,给其25%的业务分成,其在4月底到公司上班,头衔是总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员工陈操,实际经营由其和陈子文负责,地址在瑶海区站西路宝文国际26层,公司主要业务是为四川富垠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富垠公司)的川商商品交易中心(下称川商平台)拉客户投资,然后富垠公司把客户交易产生的手续费扣除15%之后再分给天琪公司85%,另外富垠公司也会将客户在川商平台亏损的钱分给天琪公司85%,其去过富垠公司一次,公司在滨湖紫云路附近的一个大厦(临滨苑)的29楼,当时接待其的是罗某,罗某是富垠公司招商部的负责人,后来他到天琪公司来跟其签了代理合同。天琪公司发展的客户都是业务经理通过互联网购买客户的电话号码,然后由业务员打电话联系客户,如果客户有投资意向就通过QQ和客户继续聊,如果客户愿意投资,公司就会发链接给他到交易中心去开户、交易,富垠公司会将客户在平台交易的亏损统计制作成对账单发给天琪公司,然后将天琪公司分得的钱转到余陈尾号为5409的招商银行账户里,这个账户由陈子文掌管,因为公司的财务是由陈子文掌管,公司工资发放是由代帐会计做好工资表,然后发给陈子文,陈子文确定签字后把钱交给其发放,其分得的钱由陈子文汇到其银行卡里。客户在交易中心可以有15-33倍的杠杆,每交易一手平台就收取万分之六的手续费,风险评估低于50%的时候就会平仓,业务员发展到客户后,会向客户推荐一名老师带着客户投资,实际上这些老师都是由业务经理自己冒充,天琪公司在交易中心推荐给客户的交易产品主要都是原油,自4月底至6月20日左右,公司共发展20个左右的客户,总入金有200多万元,最终公司赚了101万元左右,除了给业务员的工资和提成,其分了13万元左右,陈子文分了40万元左右,业务员除了基本工资,提成一般在11%到11.5%,另外业务经理还要从他手下业务员的业务中提成7%,业务经理自己发展的客户自己也拿提成。其在公司负责员工的管理和业务的发展,新招聘的员工一般由业务经理负责培训,业务经理有汪恒结、余陈、唐凯祥、陈操,汪恒结带的队员有赵佳、李某2、鲍某、舒徐飞、刘某,余陈带的队员有骆令元、陈结胜、王某2,陈操带的队员有王文娟、曹某,唐凯祥带的队员有李某1、唐某。以前公司还有一个业务经理叫刘正,7月份刘正与所带的队员辞职了,公司前台有高银萍、张李娜。公司在选择业务经理的时候,一般都会选择曾经在其他公司做过此类事情的人担任。公司一开始的五个业务经理全部是在其他公司做过原油期货之类欺骗客户的业务,十分熟悉怎么利用公司的平台诈骗客户。确定好分队和人员后,公司会安排业务经理对员工进行话术培训,所谓话术就是如何诱骗市场上潜在的客户来投资原油期货之类的交易,但是为了规避打击,公司对外声称做的是现货交易。业务经理会对所带的队员每天都进行系统的培训和检查,教队员如何诱骗客户进群交流,再教队员怎么扮演其他客户及投资人,和其他成员一起诱骗客户进行投资。公司一个员工往往会有几个QQ号,在不同的场合扮演不同的角色,其目的就是虚构投资会带来很大的回报,最终将客户拉进来在川商平台投资。公司要求每队在网上购买喜欢炒股的公民联系信息,然后以提供咨询服务、介绍新赚钱业务为切入口与客户联系。同时在客户的选择上,公司要求员工尽可能从外地发展客户,组长会告诉每个员工不能发展本地客户,因为客户一旦选择投资一定会血本无归,本地的客户容易找到公司来闹事,不易解决问题,而外地的投资者发现被骗后不容易来维权。另外公司要求员工不许用日常生活所用的手机联系客户,公司会给每个员工发一部手机和一个新号码,让员工用新号码直接和客户联系。不管是员工还是业务经理,只要发现有意向的客户就会建议他去川商平台开户,后故意说给他介绍一个专业的指导老师来指导他们炒作原油,通过这种途径将有意向的客户拉入一个较小的QQ群,这个QQ群从表面上看里面有老师,还有几个客户,但是实际上所谓的指导老师以及在群里喊着已经赚到钱的客户都是公司其他员工扮演的,在这个小群里面,看到的一些交易平台上涨图和曲线图都是截图截来并加以修改的。公司的员工薪酬管理制度是按照客户的亏损多少来算的,客户亏损越多,公司盈利和分配的基数就越大,其和公司的其他人虽然不知道平台用什么方式将客户弄亏损,但从一开始其实就知道客户进入投钱肯定会亏损的。另外,公司每队的业务经理还肩负着安抚客户的职责,一旦客户闹事或者投诉,就会由各队的业务经理负责安抚,如果客户闹的太厉害就商量着退钱,退钱的比例也是慢慢谈,谈好后公司再找平台按照之前的分配比例进行分摊。公司成立的各队、各个部门,只是分工不同,但是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利用各种手段诱骗客户在川商平台投资,然后和平台一起将客户的钱进行瓜分。其本人常用的QQ号是40×××05,QQ网名是“善行者”,还有一个QQ号是96×××03,用来冒充指导老师欺骗客户,QQ网名是“感恩、感谢、谢谢”。
3、被告人唐凯祥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份其通过朋友介绍加入现在的安徽天琪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琪公司),这个公司中间陆续更换了几个名字,2016年3月份,公司改名为现在的天琪公司,公司地址在合肥市瑶海区宝文大厦26楼,主要经营范围为推销股票软件、四川川商交易平台的原油交易、北京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大宗商品交易等。公司老总是陈子文,其直接上司是罗望斌,其知道公司有六个分队,队长分别是汪恒结、陈操、余陈以及其本人,还有两个队长的名字其不知道,汪恒结带的是纵箭队,陈操带的是火狼队,余陈带的是超越极限队,其带的是猎狼队,下面有两个队员唐某和李某1。新人招聘进公司后,行政部门会给新人发一本话术手册,内容就是吸引客户,取得客户信任,让客户投资,培训过后,公司会发给业务员很多含有虚假信息的QQ号,让他们去招揽客户,这些QQ号都是从网上买的,如果有人离开公司,还要把QQ号交给队长,客户QQ号和手机号码都是由公司发给大家的,基本上都是罗望斌给的,如果不够大家自己会从网上买,在整个过程中,大家会扮演多个角色,有业务员、客户和老师,分为引导、加入、聊天、逼单和维护这几个程序,引导由业务员去做,他们会通过打电话和QQ的方式,利用话术引导客户投资,引导过后会将潜在的客户拉到客户的QQ群里,接着业务员和队长会在群里面用小号扮演其他客户的角色,在群里发表类似赚钱的信息,如果发现了有意向的客户就会用主号QQ号加对方,劝说对方投资,会说“以微小投资赚取更大的回报”之类的话让对方相信,如果对方仍然不愿意就会逼单,不断的用QQ联系对方,给对方画梦(美化投资的项目)或者打感情牌,对方投资入金后业务员会将客户交给队长,队长会将情况报给上层,然后上层给大家发指令,大家会扮演老师的角色,给客户发一些罗望斌和陈子文提供的金融信息、虚假的盈利图、K线图,让客户相信公司的平台,之后大家还会根据上层发的指令让他们购买平台的产品,会让他们加大杠杆,这样的话大家可以挣到更多的钱。如果客户挣钱了想出金,大家会想办法不让他出金,让他加大资金投入,告诉他一些风险低、行情好的虚假信息。事实上,其和其他人心里都清楚自己是没有资质去指导客户的,其对真实的原油市场趋势不清楚,都是按照上层指令一步一步的将客户拉到平台里面,用虚假的信息让他们投资,使自己多拿提成。其至今共发展的客户只记得两个,分别是张某1和马某,他俩都是投资四川川商交易平台原油交易的,张某1投资了76万元,马某投资了6万元,都是在5月份左右发展的,张某1投资的钱亏损了47万元,其拿了队长提成6%和发展人提成11%,也就是17%,共七万多元的提成。其用一个网名“千与千寻”的QQ号(90×××75)跟张某1聊天,并给他介绍一个炒原油、现货的老师,张某1同意后,其就把罗望斌一个叫“刘奕凡”的工作QQ号发给了张某1,后来都是由罗望斌负责跟客户聊天,让客户投钱进平台。
4、被告人汪恒结的供述,证实2014年年底,其经同学介绍到安徽财籽集团上班,后来公司由陈子文和罗望斌负责。2016年4月份左右,安徽财籽集团改名为安徽天琪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琪公司)。平时在公司,大家称陈子文和罗望斌为老总,老总下面就是一星经理(以前公司人员比较多,公司经理分为一星经理、二星经理、三星经理、四星经理,现在公司只有一星经理),就是每个团队的带队领导,公司共有六个团队,分别是纵箭队、猎狼队、火狼队、超越极限队、奇迹队和冲锋队。每个团队都有一个一星经理,其他的人员都是普通业务员,另外公司还有一个客服和两个行政人员。普通业务员的底薪是1850元,一星经理的底薪是2400元,另外就是提成,普通业务员按照客户购买现货原油亏损总额的11%拿提成,一星经理可按照客户亏损总额的7%拿提成,如果是一星经理自己做成的业务,一星经理的提成是亏损总额的18%,就是普通员工提成加上经理提成的那部分,公司员工的提成随着员工业绩的增多而提高,员工业绩在20万以下是11%提成,20万至40万是11.5%,40万至60万是12%,60万至80万是12.5%。一星经理的提成也是随着团队业绩的提高而增加,团队业绩在40万以下,提成是7%,40万至60万是7.5%,60万至80万是8%。其在公司是一星经理,负责一个队的业务工作,带的队员共五个,分别是赵佳、刘某、李某2、舒徐飞、鲍某,平时就是监督所带团队人员的工作,给队员做榜样,帮助队员把业绩搞好,同时队员在业务上有什么困难帮忙解决一下。公司主要靠员工推荐股民加入会员收取会员费和员工推荐客户购买现货原油产生的手续费来盈利。员工每人一台电脑,上班期间都会把电脑打开,登陆工作QQ号码,这些QQ号码有公司提供的,也有员工自己购买的,陈子文会发一些客户的QQ号码和电话号码给大家,让大家添加这些QQ号码为好友,或者直接打电话给客户,咨询这些客户要不要加入公司的股票群或者购买现货原油。具体怎么跟客户谈,公司都是有一套话术,员工针对客户提出的问题,按照话术进行回复,如果客户愿意加入股票群,员工会推荐一个投资顾问给客户,这个投资顾问也是员工本人使用另外一个QQ号冒充的,客户加入股票群后,会给公司5980元的会员费,员工可以拿到20%的提成,带队经理能拿到7%的提成,这一块是客户加入股票群的业务,另外就是推荐客户购买现货原油,如何向客户推荐现货原油也是有话术的,话术都是公司做好的,每个员工都有,都是教员工如何应对客户的提问,如何能够使客户购买现货原油。公司员工首先通过QQ、电话与客户联系,让客户相信公司能够让他们挣钱,公司员工每个人都有好几个QQ号,如果客户有购买现货原油的意愿,大家就会加大力度和对方谈,还把客户拉到团队队员的QQ群里,这个群的成员其实除了拉进来的一些客户之外,其余都是团队里的队员,大家用小号(工作QQ号码)加入该群,在群里分别冒充指导老师、投资顾问、客户等不同身份讨论购买现货原油的事情,给客户造成购买现货原油很赚钱的假象,这样客户就会很情愿的购买推荐的现货原油,客户购买了现货原油后,开始先让客户赚一点钱,比如客户购买了现货原油,当客户买涨的时候,平台上面也是涨的,大家就让客户及时出货,这样客户就能挣到钱,同样当平台是下跌的,大家让客户买跌,当客户挣一点钱的时候,大家就让客户及时出货,这样客户也能挣到钱,之后客户就会相信公司,投入大额资金购买现货原油,陈子文和罗望斌就会告诉大家该怎么做让客户投资的钱亏损掉,一般大家通过频繁交易收取手续费或者让客户反向操作来达到目的,陈子文会告诉大家平台今天是涨还是跌,如果今天平台是涨,大家就让客户买跌,如果今天平台是跌,大家就让客户买涨,而且还会引导客户加大资金投入,反复让客户反向操作,如果客户没有资金再投入,大家就会让他平仓或者爆仓,最后客户基本亏损完,有时候陈子文和罗望斌自己也会亲自操作。公司会对大家进行培训,告诉大家如何操作,公司的老员工其实都知道怎么操作,只要陈子文告诉大家今天平台是涨是跌就行了。这个平台应该有人在操控后台,所以陈子文知道当天平台是涨是跌,客户购买原油的手续费和亏损的钱都是公司的盈利。公司购买现货原油使用的交易平台总部在四川,平台显示的名字是四川川商交易所(下称川商平台),合肥是这个交易所的会员单位,平台是陈子文和罗望斌申请的。陈子文和罗望斌跟大家说平台是合法的,但大家都知道让客户购买现货原油就是在欺骗他们,因为最后没有一个客户能够盈利出来,2016年7月12日晚上,陈子文告诉大家卖给公司信息的人被抓到了,公司害怕就把电脑主机销毁,还给公司员工放了十多天的假期,就是害怕公安局到公司来查,所以其感觉这个交易平台肯定有问题,但是陈子文有些实情没有跟员工说明。其在电脑登陆的QQ工作号码是1085120418、271860556,是以前公司给其使用的,微信号是×××。其身上有一部仿诺基亚手机是公司发的,主要是用来和客户联系,手机号码是151××××6120。团队在最近几个月做成了几笔业务,其在今年4月份的时候,让一个客户购买现货原油,最后亏损了4万多元,赵佳在2016年5月份的时候,介绍一个叫胡某的女子购买了现货原油,当时其建了一个QQ群,其在这个群里面冒充做股票现货的老师,自称赵老师,团队的其他成员都在QQ群里冒充不同的角色讨论现货原油,后来胡某购买现货原油亏损了17万多元,舒徐飞在今年5月份的时候,用同样的方式让一个叫周某的人购买现货原油亏损了4万多元,让一个姓吴的男子购买现货原油亏损了19万多元。
5、被告人陈操的供述,证实其在2015年2、3月份通过互联网招聘进到安徽财籽集团工作,后该公司更名为安徽聚赢科技有限公司,大概2016年3月中旬,其从安徽聚赢科技有限公司辞职,之后陈子文让其到安徽天琪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琪公司)工作,该公司老板是陈子文,他以前是财籽集团和安徽聚赢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因为陈子文的身份证以前注册过公司,注册不了新的公司,就借用其身份证注册了天琪公司,并在光大银行开了对公账户,这些都是陈子文去办理的,他没有给其任何好处,所开的公司对公账户也是陈子文在使用,所以天琪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其本人,但是实际控制人是陈子文,公司总经理是罗望斌,张李娜在行政部,营销部总共有六个队,分别是冲锋队、奇迹队、纵箭队、猎狼队、火狼队和超越极限队,其本人是火狼队的队长,这个队是2016年7月成立的,成立的时候共有四个人,分别是其、王文娟,陈某、曹某,王文娟之前在其他团队工作。其所带的团队在成立之后没有做成业务,王文娟说他在以前的团队中骗过一个叫牟某的客户投资原油现货。公司的业务就是打电话给客户让他们投资购买原油和现货,首先,公司的业务员会在网上或者利用电话寻找对投资感兴趣的客户,接着再把客户拉到事先建好的投资理财QQ群里,团队成员会冒充理财老师、客户等不同的身份,并在QQ群里发一些自己赚到钱的消息,让刚进群的客户信以为真,最终客户投资现货原油后,再由团队的经理或者更高级别的总经理担任投资理财的老师,指导客户在期货平台上操作,设法让客户亏损,来获得利益。员工的培训由各个队的队长负责,主要是教新员工如何打电话联系客户,还包括如何欺骗客户的流程以及发话术给员工自己背,话术是由总经理交给队长,主要内容就是解答客户疑虑的问题,从而使客户进行投资,话术的内容有一部分是虚假的,是故意编造的。大家平时带客户进行反向操作,就是预测平台要涨跌的时候让客户反向喊单,故意让客户亏损,具体是让客户买涨还是买跌一般都是由总经理告诉大家。公司要求尽量控制客户出金,一般都是安抚客户,给客户信心,但是如果客户坚持出金,队长和队员也没有办法。客户投诉一般是由公司客服来处理,也就是由张李娜来处理,如果有客户来闹的话就退钱给客户。对于原油操作,客户进入后,公司的员工就会冒充老师让客户在川商平台上购买原油,平台的杠杆是33倍,客户可以选择买涨或者买跌,一般大家会按照总经理的要求冒充老师让客户买涨或者买跌,客户每交易一次,平台就会收取万分之六的手续费,如果大家冒充老师让客户买涨,结果平台真的涨了,大家就会让客户赶紧卖掉,意思就是不能让客户赚钱,之后大家就会让客户重新购买,这样平台又可以拿手续费,如果客户亏的时候,大家让客户不要卖,这样就能从客户亏的钱里面拿提成,如果客户亏钱亏到一半,系统就会自动平仓,也就是系统会自动把客户买的原油卖掉,这就是爆仓,这样客户就亏损了一半,大家一般也会抓住客户的心理,如果客户还有钱继续投资,大家就不会让客户亏钱,大家会问客户还有没有钱投资,如果客户明确表示没有钱再投资了,大家就会让客户一下子输很多,只要客户投资了,基本上都是亏钱的。公司做原油的时候,是赚取客户亏损的钱,还包括手续费、过夜费。业务员和经理的工资都是底薪+满勤奖+提成,提成采取积分制度,根据客户的盈亏状况分为不同等级,以客户的总亏损作为基数进行提成。员工使用的QQ号是公司提供的,每个员工大概有七八个QQ号,微信都是员工自己注册的,都是用假身份注册的,包括和客户交流的时候大家都是用假身份,平时其和客户说其姓高,自称是高老师,还有一个假名叫陈文。其工作时使用的QQ号有:543422320、974360681、3239015476、215577130、79×××71、791883235、974360681、2218031422。微信号码和QQ号码都是一样的,其中有四个是在投资群里当托的QQ号码,号码为543422320的QQ号码是一个冒充指导老师的QQ号,网名是“首席分析师”,还有一个号码为974360681的QQ号是一个偶尔冒充老师的QQ号码,网名是“一路走下去”。其有一个白色杂牌的手机,手机卡是公司发的,号码是151××××0337,这个号码是做业务用的,平时联系客户用的是电脑上的电话软件,只能打出去,但是打不进来。客户信息一部分是公司提供的,有的时候队长也从网上购买一些客户的信息。其在2016年五六月份左右做了一笔业务,客户叫张某2,女性,成都或重庆人,她一共投资了123000元到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平台上,投资的是原油,其在一个月的时间用反向操作的方法让她亏损了7万多元,其一共提成了7600元。
6、被告人余陈的供述,证实其是2015年年初的时候通过58同城网招聘到财籽集团,后来这个公司换了好几个名字,现在的名字叫安徽天琪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琪公司),公司由陈子文负责。公司最底层是业务员,业务员上面是小队经理,其本人就是小队经理,小队经理上面是公司的负责人陈子文和罗望斌,公司的负责人上面就是公司老总龙武。公司一共分为六个小队,其带领的团队叫超越极限队,队员有王某2、骆玲元、陈结胜,陈结胜、骆玲元后来都辞职了。其平时主要负责督促所带的队员,让他们多打电话,多和客户聊天,促使客户投资,其所带的业务员完成一笔业绩,业务员自己会拿到公司的提成,同时其也会拿到提成。2016年5月份,陈子文让其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6张不同银行的银行卡,这些卡都交给了陈子文,打到其这些银行卡里的钱也都被陈子文转走。公司所做的平台都是老总他们谈的,公司的客户信息大部分都是罗望斌给的,其为了让组里的业务做的更好,也在网上购买过一些客户的个人信息。其会将客户资料分给其他组员,让他们挨个打电话,在电话里面找客户要QQ号码,接着,业务员会在网上跟客户聊天,如果有客户愿意进行投资股票或投资其他理财,其就会推荐对方加入会员或者到平台里面开户。公司里的每个人都有7、8个QQ号码,大家要在QQ里面扮演各种各样的人,用各种方法让客户相信公司,继而按照公司的要求投资,然后公司就会让客户亏损,大家就按一定比例提成客户亏损的钱。公司2016年4月份到6月份做的是四川川商商品的原油,模式是:公司先交给队长很多别人的个人资料,然后队长会安排手下的业务员联系客户,并盯着每个人的进度和落实情况,业务员通过QQ、电话和客户联系,让客户相信公司能够让他们挣钱,如果客户愿意购买现货原油或者购买小额钱款的现货原油,公司会先让客户赚钱,这样客户才会更相信公司。当客户大额购买现货原油时,罗望斌就会告诉大家该怎么做,就是想办法让客户投资的钱亏损掉,一般会通过频繁交易收取手续费或者让客户反方向操作来达到这样的目的,如果客户购买的现货原油是上涨的,其就让客户买跌,如果客户购买的现货原油是下跌的,其就让客户买涨,通过这种反向操作,让客户的资金亏损。客户投资入金以后,公司员工会扮演老师的角色,其会根据上层发的指令让客户购买相应的平台产品,让他们加大杠杆,这样的话可以挣到更多的钱,如果客户挣钱了要出金,大家就会想办法挽留他,不让他出金。话术培训都是公司发书给大家自己看,公司会把问题和答案都整理出来,让大家按照上面背。其有五个QQ号,都是在网上买的,专门用来骗人,分别是593424089、814202744、524451568、269373383、65×××31。在2016年5月份的时候,公司把董某的信息分给其所带的超越极限队,然后其将这个人的信息分给了陈结胜,让他和这个女的联系,陈结胜跟这个女的谎称做原油现货可以赚钱,然后这个女的就同意了,陈结胜把其使用的网名叫“大智”的QQ号65×××31给了这个女的。后来,这个女的就用她的QQ加了其,接着其就先教这个女的在川商平台开户,这个女的分两次投入了20多万元,这些资金都是用来操作原油现货的,她基本都会参考其给的建议进行操作,亏损了2万元,亏损之后,她不愿再继续投资了,其劝说她继续投资,但对方不愿意做下去了。董某的QQ号是46×××59。其发给董某的操作建议都是罗望斌、陈子文在公司工作群中发布的,其也不知道是真的还是假的,其也不懂这方面的行情,也不具备当指导老师的资质。员工挣得的提成都是客户亏损的钱,如果客户按照公司发的操作建议操作,基本上都是亏损的。
7、被告人张李娜的供述,证实其通过宁然的介绍,2016年4月份到安徽天琪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琪公司)做客服工作。宁然是这个公司实际老板陈子文的老婆,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陈子文和罗望斌。公司还有四个业务经理,分别是汪恒结、唐凯祥、陈操、余陈,每个业务经理下面还有几个业务员,业务经理和业务员主要负责拉拢客户到公司经营的平台投资。其听说公司经营过的平台有川商、北商、咖啡,还有一个农产品的交易平台,好像都是在做现货交易。客户资料都是各个业务经理从网上购买的,其在公司负责传递公司经营平台的开户资料,业务员或者经理把客户开户资料通过QQ传给其,其把客户资料再传给平台对接的一个QQ,这个对接的QQ也是罗望斌发给其加的,业务员或经理在带客户操作时遇到问题也通过截图发给其,其发给对接的QQ号,然后其再把对接QQ解决问题的截图发回给业务员或经理。公司平时大小事务都是罗望斌在负责,但最后能把事情定夺的都是老板陈子文,公司的财务也由陈子文掌管。其不知道川商商品交易中心能不能通过后台操作修改数据,但知道所有平台都是在欺骗客户投资。其在负责公司以前经营股票软件时的客户维护过程中,有个叫王某1的客户咨询其能不能带她做现货交易投资,其把情况告诉了罗望斌,罗望斌就告诉其怎么和客户沟通,让其告诉客户投资现货交易的好处,赚钱的机会很大,反正就是说投资现货交易好处多,逐步引导客户在川商平台开户签约。客户签约后,罗望斌还让其把这个客户拉入一个QQ群,群内有6、7个人,除了客户王某1之外,群里的其他人都是公司的员工,他们有的冒充专业的指导老师,有的冒充客户,聊现货交易的行情,冒充客户的员工经常发一些模拟盘上在专业指导老师指导下赚钱的截图,目的就是引导客户在川商平台上开户投资,模拟盘上的交易都是假的,客户看到群内的聊天后,一般都会加钱到川商平台投资。王某1在川商平台一共投资了28万元,后在平台只剩下2万多元。其平时每个月的工资固定是3300元,7月份因为有王某1这个客户,其从公司拿到28000元提成加底薪。其经常听业务经理聊天时说他们怎么把客户干掉,就是让客户把所有钱都亏损掉,几乎没有听他们说过有客户赚钱的,即使客户一开始赚钱了,他们也会想办法叫客户加大资金投入,等客户加大资金投入后想尽一切办法把客户资金亏损掉。客户的资金亏损越大,业务员或经理才能拿到更多的业务提成。
8、被告人舒徐飞的供述,证实2015年11月份,其在赶集网上提交了一份应聘销售工作的简历,后来应聘到一家名为“聚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后因小腿骨折,其一直在家休养到2016年3月份才回公司上班,上班后不久,其被分配到汪恒结带领的纵箭队里工作,这个团队一共有5个业务员,除了其之外,还有赵佳、李某2、鲍某、刘某。公司由上向下的结构是老板、老总、经理、业务员,2016年4月份,公司改名为“安徽天琪网络公司”,公司的主要业务也从指导炒股变成炒原油现货,业务员的日常工作就是拉拢客户到一个名为“川商公司”的炒期货平台购买原油现货。天琪公司的老板是陈子文,老总叫罗望斌,负责管理公司所有的业务、人事,经理就是每个团队中的业务经理,最后就是每个团队中的业务员。在与客户进行聊天时,大家使用的都是虚假的身份信息,这些虚假的身份信息很多都是从网上找的,如果客户要求看业务员的身份照片,大家就从网上随便截取一个身份证的照片发给客户,大家聊天使用的QQ号基本都是女性的名称,因为针对的客户大部分都是男性,用异性的QQ聊天更容易取得对方信任,如果客户是女性,其就使用男性QQ号与其进行聊天,在聊天过程中,大家会参照团队经理给每个业务员配发的话术本,话术本上有专门针对客户的各种提问做出怎样的回答,客户一旦提问,大家照搬话术本上的回答就可以了,总之就是想办法骗取客户信任,让客户相信公司有专业的指导老师,投资后能赚钱。如果客户投资购买了原油现货,团队会为这个客户建立一个专门QQ讨论群,所有的团队成员都用QQ小号冒充不同的身份在群里聊天,有的人在群里冒充指导老师,有的人冒充客户,在群里聊天互动,发送一些关于行情、盈利方面的信息,公司老总罗望斌也在这个QQ群里,负责监督大家,防止说错话,每个成员在不同QQ群里扮演的角色都不固定,目的就是给客户设计一个圈套,想办法让客户购买原油,加大资金,而且让客户不断的亏损,客户亏损越多,大家获利就越多。公司主要的盈利方式就是让客户在炒现货中不断亏损,公司是按照什么样的比例从亏损中获得提成其不清楚,但肯定会比员工拿的提成高,还有的盈利方式就是经理告诉大家要开设高杠杆、多次交易、反向操作、爆仓等手段,这些手段都是公司的专业术语,实际如何操作的其不清楚。其有三个QQ号,分别是1467762991、1608579273、1610360879,这些QQ号是专门在工作中用来寻找客户,与客户聊天。2016年5月份,其成功拉拢了两个客户购买了原油现货,两个客户一共亏损了20多万元,其一共获得了2万多元的提成,其中一个客户叫周某,他投资了15万元,亏损约5万元,还有一个叫吴某,他投资了大约有40万元,亏损了大约15万元。2016年4月份的一天,其通过公司电脑一个打电话的软件联系上了吴某,其当时没有用自己的名字,用的名字是叫刘宇,其联系上吴某后,问他有没有做股票,并告知他公司有专门人员帮他操作股票,运作资金,他答应了,交了6980元现金到公司的对公账户上,吴某加入会员以后,其就给他推荐了一个指导老师,这个指导老师就是公司一个叫彭一凡的员工,后期股票操作的事情就是彭一凡在帮吴某操作,前几次吴某都亏本,吴某打电话说做这个不行,其就将他推荐给汪恒结,当时汪恒结假装成指导老师(赵老师),汪恒结使用的QQ号名字叫“临窗听雨”,汪恒结带吴某操作几次赚钱了。过了半个月左右,公司开始运作投资原油期货的项目,因为吴某做股票赚钱了,所以很信任汪恒结假扮的赵老师,汪恒结让其问问吴某愿不愿意投资原油期货,其跟吴某说公司投资的原油现货平台是四川川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国家认可的原油现货交易平台,吴某表示愿意投资开户,其当时将他拉进了一个QQ群,这个QQ群里面的人,除了吴某之外,其他的人都是公司里的人假冒的,目的就是对客户进行引导,后来吴某的开户和投资,都是交给汪恒结操作了。过了一段时间,吴某亏损了,打电话问其是不是在骗他,其就将这个情况告诉了汪恒结,汪恒结让其跟对方说公司现在也很质疑赵老师的操作,公司现在让客户跟着另外一个老师操作,之后吴某就没有再做了。2016年7月12日晚上,公司通知大家去公司卸载所有电脑硬盘,其听说公司有一个员工电脑里的资料被公安机关查了,里面有涉及到公司诈骗客户的内容,所以老总让大家把各自使用的硬盘都卸载了,应该是害怕公安机关来查大家之前跟客户的聊天记录,从那天开始,公司还给大家放了大约半个月的假,应该是害怕公安机关来查处。
9、被告人赵佳的供述,证实其是2016年4月份应聘到安徽天琪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琪公司)上班,公司地址在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宝文国际大厦2601室,公司内部分为行政部和队部,行政部共五人:陈子文、罗望斌、高银萍、许丹丹、张李娜,陈子文、罗望斌是经理,高银萍、许丹丹、张李娜是文员,其知道的队部有六个队:冲锋队、奇迹队、纵箭队、猎狼队、火狼队、超越极限队,其所在队伍是纵箭队,队长是汪恒结,队员还有刘某、李某2、舒徐飞、鲍某。陈子文和罗望斌在公司里的职务最高,大家都听他俩的,在队部内队员听队长的,公司内的队与队之间没有业务往来,各队做好自己的事情就行了。其应聘进入公司的第二天,陈子文和罗望斌就对其进行了业务培训,还有一个队长对其进行了培训,他们给其培训介绍了股票的基本知识,比如如何看K线图,如何使用原油现货交易行情交易软件、如何跟客户沟通,也就是如何骗客户让他愿意去投资,后期公司还给员工每人发了一份商品发售话术,话术上的内容主要就是模拟客户提的问题并给出应答,公司开会时陈子文和罗望斌说客户购买理财产品亏损的越多,业务员的提成也越多,从这可以推断出客户亏损的越多,公司赚的越多。汪恒结给了其四个在公司上班时用的QQ号,分别是407803361、276089851、664510276、2351685304。每介绍一个客户,大家都会建立一个新的QQ群,然后把客户拉进来,这样做是为了不让新客户与老客户在一个群里,如果在同一个群里的话,彼此通过聊天就很容易发现自己被骗了,这样公司就不能欺骗客户继续投资了。其在2016年五六月份介绍了两个购买原油现货的客户,当时这两个客户被骗进其所在的纵箭队后,队里的成员分别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和客户聊天,让客户相信有专业指导老师指导,投资能赚到钱,进而把客户投资的钱骗到手。汪恒结当时在群里分别扮演专业指导老师、盈利的客户,他一个人扮演两个角色来欺骗客户,李某2、舒徐飞、鲍某三个人分别扮演盈利的客户,其也用别的QQ号在群里扮演盈利的客户,这两次罗望斌也在群里扮演盈利的客户。公司和队内开会时,陈子文、罗望斌、汪恒结都多次说到只要客户加入队的QQ群后,队里面的所有成员都要相互帮忙扮演不同的角色,说白了就是当托,欺骗客户跟公司合作投资。其介绍的两个客户中有一个叫胡某,其是在5月份给她打电话的,介绍自己叫赵凯,公司的其他人与其一样,在跟客户联系时使用的都是假名字,其向胡某推荐介绍的专业指导老师是汪恒结,其实汪恒结没有投资方面的任何专业知识、经验和资质,大家都在欺骗客户让他投资,进而骗取客户的钱,胡某投资原油现货投资了17万元左右。
10、被告人王文娟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份的时候,其通过招聘会应聘至安徽天琪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上班,公司老总叫陈子文,还有一个领导叫罗望斌,目前公司有六个战队,分别是冲锋队、奇迹队、纵箭队、猎狼队、火狼队、超越极限队,每个战队都有一个队长(经理)和一些业务员,其在2016年6月份中旬的时候被调到了火狼队,公司的人员结构就是公司的老总直接管理各个队的经理,经理管理各个队的业务员。其到公司上班的时候,公司领导罗望斌召集大家专门开了一个业务培训会,他把业务员的工作内容和流程跟大家详细的介绍了一遍,当时参加会议的大约有10个人,每个人在开会之前领到了一本“话术”,“话术”对在跟客户交流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及解答方法都做了详细的讲述,罗望斌让大家认真学习“话术”的内容,并要求大家把里面的内容都背下来,在以后的工作中按照“话术”上面所教的内容灵活使用。其使用的工作QQ号共有6个,分别为1878308297、382735119、1839266334、398127366、1619021843、279989301。业务员所使用的客户相关资料是公司统一发给各个业务员的,其平时的收入有基本工资2300元/月,满勤奖100元/月,剩下的就是业务提成。2016年5月份的时候,其当时在雷霆战队,当时的战队经理叫刘正,其根据公司的要求诱骗客户炒作原油投资。其当时的工作就是使用公司自动拨号的电脑电话拨打电话,如果对方接听了,其就向对方介绍公司的炒作原油投资理财业务,并且索要对方的QQ号码,然后将他拉到公司设置的一个QQ原油交流群里面。在这个群里,其会使用不同的QQ号码和名字跟对方进行聊天,大家每天也都会发一些原油的信息,通过发送炒作原油盈利的信息以及一些公司交易平台手续费很低的信息等,骗取客户的信任,最后诱骗客户出资,通过一个叫“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实盘”的平台进行操作,进行所谓的商品交易。其在2016年5月的时候成功诱骗过一名客户进行炒作原油投资,当时其用279989301的QQ号与对方联系,昵称是“潇”,对方的QQ昵称为“红苹果”。其在跟对方聊的过程中,把队长刘正的QQ号给了对方,后来对方加入了讨论组QQ群,刘正冒充一个名字叫苏哲的指导老师,其他人分别冒充客户,最后牟某分几次投入30万元购买现货原油后,后面的操作都是由刘正负责的,牟某最后亏损了大概10万元,其从中拿到11000元的业务提成。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陈子文、罗望斌、唐凯祥、汪恒结、陈操、余陈、张李娜、舒徐飞、赵佳、王文娟及其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本案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及被告人舒徐飞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子文、罗望斌注册成立安徽天琪互联网络有限公司后,与四川川商品交易中心的104号会员单位四川富垠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为四川富垠从事的成品油、有色金属等相关现货和现货电子交易业务介绍客户,双方约定了客户在交易过程中产生手续费、隔夜费、点差和平仓亏损的分成比例。为了诱使客户向川商平台投资入金,各被告人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分别冒充指导老师、盈利客户,向客户发布虚假的交易截图、盈利账单,诱骗客户在川商平台上开户交易。客户成功入金、投资后,各被告人又故意隐瞒天琪公司的盈利全部来自客户在川商平台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仓息及亏损,并冒充指导老师指导客户多次交易以及向客户发布反向的操作意见,诱骗客户不断在川商平台入金、重仓、频繁交易、“止盈不止损”交易,导致客户在交易中不正常亏损,最终巨额亏损出局,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吴某、牟某、胡某、董某、张某1、余某、王某1、张某2报案陈述、证人曹某、陈某、李某1、唐某、刘某、鲍某、李某2、王某2、罗某的证言、川商平台等相关文件、代理合同、营业执照、企业信息、QQ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川商平台后台数据、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陈子文、罗望斌、唐凯祥、汪恒结、陈操、余陈、张李娜、舒徐飞、赵佳、王文娟在侦查阶段对上述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陈子文、罗望斌、唐凯祥、汪恒结、陈操、余陈、张李娜、舒徐飞、赵佳、王文娟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其犯罪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诈骗罪。各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罗望斌、唐凯祥、陈操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犯罪数额应当扣除手续费、隔夜费等相关费用的辩护意见,经查,各被害人在川商平台交易过程中被扣除的手续费、隔夜费、点差、平仓亏损等相关费用,即为各被告人的诈骗行为造成被害人被骗的实际损失,应当计入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故上述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舒徐飞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子文、罗望斌以被告人陈操的名义注册成立安徽天琪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目的就是为了实施本案指控的诈骗犯罪,无其他经营行为,本案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子文、罗望斌、唐凯祥、汪恒结、陈操、余陈、张李娜、舒徐飞、赵佳、王文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子文、罗望斌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714526.33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唐凯祥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805110.88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汪恒结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431991.83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操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71148.71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余陈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20473.2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李娜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259991.6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舒徐飞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255544.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赵佳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76447.33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文娟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25810.0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子文、罗望斌等人通过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在川商平台进行交易,致使本案余某、张某1等10名被害人以外的其他6名被害人亏损人民币851856.2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子文、罗望斌系安徽天琪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凯祥、汪恒结、陈操、余陈、张李娜、舒徐飞、赵佳、王文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凯祥、汪恒结、陈操、余陈、张李娜、赵佳、王文娟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望斌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子文、罗望斌、唐凯祥、汪恒结、陈操、余陈、张李娜、舒徐飞、赵佳、王文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赵佳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系初犯,被告人余陈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董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操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1148.71元,被告人张李娜、舒徐飞、赵佳、王文娟案发后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子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29年4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罗望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29年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唐凯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汪恒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陈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余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张李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舒徐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赵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王文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对被告人陈子文、罗望斌、唐凯祥、汪恒结的违法所得及被告人张李娜、舒徐飞、赵佳、王文娟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明霞
审 判 员 张立群
人民陪审员 王诗银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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